智慧养老网
智慧养老-列表页

首页> 文化> 老年教育

吴玉韶、李晶:学习是最好的养老 老龄社会背景下老年学习服务体系建构

作者:吴玉韶、李晶来源: 人口研究2025-05-07 10:08:24

我国于2000年开始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于2022年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预计将于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在2023年5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工作要求。中国式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老年教育、建构完善的老年学习服务体系,是实现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我国的老年教育发端于由退休制度催生的老干部大学,其后作为老龄事业中的文化教育工作持续发展。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强调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最近10余年,在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老年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各级党组织和文化、教育、民政等政府部门,以及作为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都推动了老年教育的发展。经过40余年积累,我国老年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

未来10年,在我国20世纪最大一次人口出生高峰期间(1962~1975年)出生的“60后”和“70后”群体将陆续达到退休年龄,我国将迎来史上最大规模的退休潮。与前辈老年人相比,这个“新老年群体”健康状况较好,受教育水平较高,在收入和医疗上享有基本保障,因而在终身学习、社会参与、自我实现等方面有着更高期待。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提出“学习是最好的养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发展老年教育成效显著,但目前仍然只有少数人能参与其中。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老年群体代际更迭,未来老年学习需求还将持续增长,而以当前老年教育的制度结构和供给水平将难以应对。本文基于中国老年教育的实践和经验,结合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和趋势,溯源我国老年教育的发展历程和传统,辨析老年教育、老年学习等概念的内涵和关系,分析当前我国老年教育的供给现状及存在问题,尝试提出我国老年学习服务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建构策略。

中国老年教育的发展历程及其特征

我国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由3条脉络交织构成:一是由退休制度催生的老干部大学;二是老龄事业中的文化教育工作;三是终身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这3条脉络既有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又在现实中相互交织并彼此影响,形成了我国老年教育的独特传统。

 退休制度催生的老干部大学

老年大学是我国老年教育领域最具代表性的部分。在宏观政策层面,通常称县级及以上的公办老年学校为“老年大学”,包括各级老干部大学,文化馆老年大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等开办的老年大学,以及区县层面的社区学院和成人学校开办的老年教育机构,县级以下的则称为“老年学校”或“老年学堂”。由于我国老年教育还处在探索发展过程中,现实中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等名称并未严格规范使用,很多设立在街道和基层社区的老年学校也挂牌为老年大学,同时存在老年大学和老年教育混用的现象。

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发布,国家废除干部终身制。为应对老干部心理和生活适应等方面的问题,部分离退休老干部自发创办老年大学。1983年,我国第一所老年大学——山东省红十字会老年大学(后更名为“山东老年大学”)建立。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支持下,各地老年大学数量迅速增加。根据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历年统计数据,到1985年底,全国已有61所老年大学;1985年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老年大学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了老年教育发展,到1988年底,全国老年学校数量增加到916所;1988年,中国老年大学协会成立,此后,老年学校教育继续推进,到1999年底,全国老年学校数量达到16676所(岳瑛,2016)。

作为离退休老干部学习活动的主要场所,主要由县以上各级组织部门主管的老干部大学成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抓手,承载着老干部工作管理和服务离退休老干部的双重职能。老干部大学最初主要服务离休干部这一特定人群,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和福利色彩。随着离休干部数量减少,老干部大学的服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但仍然有一定的行政级别要求。与此同时,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也开办老年大学,以服务本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单位福利。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的老年教育具有康乐福利性的特点(岳瑛,2016)。由于老干部是主要参与者,为了适配他们的学习需求,老年大学的课程大多以保健养生、兴趣爱好、休闲娱乐为主。这一传统成为我国老年大学的重要特征,长期影响着老年大学的基本办学方向。

老龄事业中的文化教育工作

1982年,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派代表参加了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一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在国际老龄会议及其纲领的影响下,我国较早就将老年学习、老年教育纳入老龄工作规划。1994年,我国制定了首个全面规划国家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虽然当时我国整体上尚未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但该发展纲要已经提出“实现老有所学,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1996年,我国颁布第一部老年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文简称“《老年法》”),将“老有所学”列为“五个老有”老龄工作重要目标之一,提出“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老年法》对老年教育以及老年学校作出规定,无疑受到我国老干部大学成功经验的影响。《老年法》颁布后,老年教育对象逐渐由原来的特殊老年群体转变为全体老年人。此后,历次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都强调老年教育的重要性。

受老干部大学定位及传统的影响,我国的老年大学被作为老年文化教育事业的一部分进行规划和管理。1999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明确提出由文化部“全面负责全国老年非学历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老年大学的工作”。同年,《文化部关于加强老年文化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办好老年大学是老年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倡导“要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条件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积极兴办质量较高的老年大学”,以及“要充分利用社会上现有的教育、文化设施和各种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老年教育”。这一文件既是对当时广泛兴办老年大学情况的总结,也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以老年大学为标志的老年教育发展起到促进作用。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指出“要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2001年,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2002年,文化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基层文化教育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文化部门和教育部门密切合作,逐步解决老年大学数量较少和设施不足等问题。

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中,文化部被规定承担“宏观管理老年教育的职能”,这显示我国的老年教育从一开始就未被限定在狭义的教育范畴内,而是内涵更为广泛的社会文化教育。2012年,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意见》,将“老年人普遍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作为老年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在组织领导上则要求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老年文化建设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在这一时期,对老年教育的组织管理从原先涉及的少数部门逐渐扩展到更多党和政府部门,老年文化服务被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虽然国家在宏观层面规定由文化部门负责老年非学历教育,但同时认可由不同部门兴办各类老年文化教育的既有传统和活动模式。

终身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自法国成人教育家保罗·朗格朗(Paul Lengrand)于1965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的国际成人教育会议上提出终身教育(Lifelong Education)提案以来,终身教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一个重要的教育思潮,针对退休人员建立的第三年龄大学(University of Third Age)即是其中的一部分。1973年,法国图卢兹大学(Université de Toulouse)社会科学院为退休人员开设老年教育课程,成为第三年龄大学开启的标志。1975年后,第三年龄大学传入欧洲其他国家,并传入加拿大和美国。1978年,国际第三年龄大学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 Third Age University,AIUTA)成立。1994年,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加入AIUTA,成为其最大的团体会员。

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在中央文件中使用了“终生教育”概念,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把终身教育制度确定为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教育部于2001年宣布取消普通高校招生对年龄和婚姻状况的限制,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更为广泛的群体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平等机会。但在此时,老年教育在终身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尚未明确。直到2007年发布《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才将“办好老年大学”纳入国家教育发展规划。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重视老年教育”,并把老年教育纳入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体系。2012年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文化教育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和社区教育体系”。在2016年发布的《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中,老年人被视为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老年教育与养老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在基层社区更加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近年来,老年教育在终身教育理念的统领下有了规范发展的要求,制定国家层面老年教育发展规划的呼声日渐高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我国首部老年教育专项规划《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该规划由教育部主导起草,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框架内推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到2035年“建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的发展目标。最近10年来,教育部门推动老年教育发展的行动力度不断加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在社区学院基础上开展老年教育,老年人成为社区教育活动的最主要参与者;二是发展高校老年教育,并于2014年成立了全国高校老年大学发展联盟;三是建立开放老年大学系统,为老年人和老龄从业人员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服务。

纵观我国老年教育40余年的发展历程,其从早期老干部文化活动平台发展为老龄事业中的文化教育工作,现在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位从丰富老干部退休生活转变到为全体老年人提供文化教育服务,其性质则从特殊福利转变为普遍福利。在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上述3个脉络各有其自身逻辑,最后在现实发展中交汇融合。虽然我国发展老年教育成效显著,但长期存在的结构失衡和供给不足等问题始终未能有效解决。2015年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显示,全国老年人中仅有1.9%参加了老年大学/学校(含远程老年教育)(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8)。根据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2021年这一比例也只有2.3%(中国老龄协会,2024)。

3 老年教育和老年学习概念辨析

一直以来,我国针对老年学习服务的讨论主要围绕老年教育展开,其中又以老年大学为主要对象。以老年大学为代表的老年学校教育是满足老年人学习需求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老年学习服务的一大特色和重要支撑,但局限于老年大学谈老年教育明显窄化了其内涵,而仅看老年学校参与率亦低估了老年人的学习情况。在探讨老年学习服务体系建构之前,有必要先厘清老年教育、老年学习等概念的内涵及其关系。

终身教育中的老年教育

关于老年教育的概念,可从参与人群和组织制度两方面进行界定。从参与人群看,首先须明确老年教育中“老年”的含义。目前我国将60岁及以上人口统计为老年人,60岁也是此前我国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实际上,我国老年大学的主要参与人群是退休人员。由于女性退休年龄低于男性且普遍存在提前退休现象,老年大学中60岁以下的学员占了相当大比重(任宝洋,2018)。可见,老年教育中的“老年”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指60岁及以上的年龄段;二是指退休后的人生阶段。从组织和管理体制看,老年大学是我国老年教育领域发展最早、最具代表性的部分,也被称为传统老年教育。与其他国家主要由大学或社会组织开展的老年教育相比,中国老年教育模式是“以老年大学为主体的行政型”(王英,2009),主要由政府支持,在国际上也被称为老年教育的中国模式。老年大学是老年教育中一种较正式的学校教育形式,还存在社会老年教育、自主老年教育等多种非正式的老年教育形式。概括来说,老年教育是在正式或非正式的老年教育机构和组织中针对退休年长者而开展的教育活动。

在终身教育思潮影响下,对学习者的年龄限制逐渐被打破。在老龄社会背景下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中,只有将老年教育置于终身教育体系中才能更好地认识其特质。终身教育建立在民主化、普及化的教育理念之上,其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人的素质和人的生活质量,并促进社会发展(厉以贤,2004)。从受教育者看,终身教育的基本思想是“全人群”在“全生命周期”都可以接受教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重要环节的观念被广泛接受。老年教育被认为是“具有老年特色的终身教育活动”(叶忠海,2013)。从教育制度看,终身教育包含所有的教育体系,既包括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职业教育等国民教育体系,也包括老年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活动。正因为终身教育涵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以及包容所有教育形式,现代教育体系出现了融合发展趋势。不少国家的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之间已出现相互靠拢乃至融合的趋势,正规教育的开放性增强,而非正规教育的功能日益健全并主动争取正规教育的指导(陈乃林、孙孔懿,2000)。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开放性也逐步增强,如取消高等教育年龄限制、放宽职业院校招生年龄范围等,保障了更多人接受正规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

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体系中较晚形成的部分,具有更加鲜明的融合性特征。作为终身教育的一部分,我国老年教育的融合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从前文所追溯的我国老年教育40余年的发展历程来看,老年教育从发端于老干部大学,到成为老龄事业中的文化教育工作,再到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发展中不断交汇融合。第二,一方面,退休年长者可以到老年大学等专门面向该群体的机构学习;另一方面,对于有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需求的年长者,终身教育体系也能为其提供所需要的教育服务。第三,老年教育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后,同样能为其他年龄群体提供学习服务。国内外老年大学都出现了混龄化发展现象。例如,法国第三年龄大学改为“休闲大学”“混龄大学”“全民大学”;国内部分老年大学接收年轻学员,满足他们对于兴趣爱好类平价学习资源的需求。如果说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是对传统以学校为中心的教育体系的突破,那么完善适应老龄社会的教育体系就是对终身教育体系内涵的进一步深化(吴遵民等,2019)。从这一趋势看,老年教育的融合发展在促进传统教育体系重构中起到重要作用。

老年人的学习权、学习需求和学习责任

“学习权”概念源于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通过的《学习权利宣言》,该《宣言》认为学习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国家和政府有义务为全体公民提供广泛多样的学习机会(兰岚,2019)。对老年人而言,学习权意味着其在退休后的人生阶段仍然有继续学习的权利,并享有均等的学习机会。

老年人的学习权与学习需求紧密相关,而学习权如何实现以及学习需求的满足程度则受制于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因此须结合我国老年人的学习需求、老龄事业的制度安排及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进行讨论。“五个老有”是我国老龄工作的目标,涵盖了当前我国老年人需求的主要方面,体现了中国社会文化传统和现阶段老年人的主要需求特征。其中,“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医”指向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性需求,包括老年人在经济收入、生活照料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需求“老有所为”“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乐”指向满足老年人的发展性需求,包括老年人在社会参与和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求。然而,就国家发展老年教育和建立老年学习服务体系而言,其并不止于其中的“老有所学”,而是涉及“五个老有”的各个方面。特别是政府主导和投入支持的老年教育,应优先发展与老年人生存需求密切相关的健康教育、权益维护、生命教育等内容。

在老龄社会背景下,健康教育无疑是老年教育中最为基础的内容。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80%的老年人患有慢性病(中国老龄协会,2024)。健康老龄化是老龄社会的发展目标,病痛老龄化则是当前的现实状态(夏翠翠、李建新,2018)。根据廖少宏和王广州(2021)的预测,未来30年我国老年人总失能率相对稳定,大体上在9.28%~11.15%之间变动,但因老年人口规模持续扩大,失能老年人数量将持续增长。增龄是老年人失能的最大风险因素,而高龄化是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到21世纪末,中国老年人中将有1/3是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总课题组,2014)。有研究发现,医疗条件的进步在提高健康状况较差高龄老人的存活率的同时,也使高龄老人的躯体功能和认知功能显著下降(曾毅等,2017)。高龄化趋势在延长寿命的同时也给个人带来更大的患病和失能风险,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为严峻的医疗负担和照护压力。通过健康教育提高国民健康素养,符合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利益,也是个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迈向学习型社会的进程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成人学习的理念经历了从“保障学习权”到“寻求共同利益”的演进(刘奉越,2019)。理想的老年教育遵循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一致原则,力求实现老年人自我价值与社会期望的融合(李晶,2022)。在学习型社会中,学习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种责任。以老年健康教育为例,健康老龄化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并得到世界老龄大会确认的政策理念,是低成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选择,也是积极老龄观在健康领域的应用和实践(吴玉韶、李晶,2022)。作为维护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老年人参与健康学习、树立主动健康意识、实践健康生活方式是其社会责任感的一种体现。政府应重视和支持对老年群体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其健康素养,降低社会医疗负担和照护压力。

老年教育与老年学习

随着国际社会对学习者主体性的重视,终身学习逐渐取代了终身教育的主导地位,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位为21世纪最主要的教育理念。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内涵上各有侧重。终身教育强调社会提供学习机会和条件,而终身学习强调个人的自主性和主动性。虽然两者都强调贯穿整个生命历程,但老年群体的终身教育着重强调老年人享有全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以此为目标建立健全面向包括老年期在内各人生阶段的教育服务;老年群体的终身学习则强调个体在整个生命过程中持续学习的状态,侧重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强调老年人作为学习者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对比老年教育和老年学习概念能够发现,老年教育主要基于供给视角,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帮助老年人更好地适应老年期生活;老年学习则主要基于需求视角,是老年人基于自身需求的主观意愿和行动选择。

对老年学习者来说,学习的主要目的既可以是获得必要的知识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也可以是满足个人兴趣爱好或其他需求和愿望。作为一种可选择的生活方式,在自身能力允许和服务资源可及的条件下,学习者可根据所需和偏好选择适宜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既可以选择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等正式教育途径,也可以选择非正式学习方式,如开展个体式的自主学习,或形成小组式的学习共同体。由此,本文提出以下老年学习概念:老年学习是指满足老年人学习需求的一系列学习行动,是老年期的一种生活方式,体现了老年人的终身发展诉求,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开放性等特点。

老年学习服务体系及其建构

我国老年教育发展迅速,但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依然突出。当前我国老年教育的制度框架将难以应对不断增长的老年学习需求,而突破传统老年教育框架、创新建立老年学习服务体系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也是在老龄社会背景下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一条可行路径。

老年学习服务的供给现状

受我国老年教育传统影响,相关政策、实务和研究领域普遍将各级各类老年学校视为满足老年人学习需求的最主要途径。然而,目前许多老年大学仍对学员的工作单位和职务有一定要求,老年大学所处的区域和位置也限定了能够参与人群的范围。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普及,远程老年教育得到迅速发展,成为老年人获取优质学习资源的有效途径。国家老年大学依托国家开放大学筹建,于2023年3月正式挂牌成立。根据《2023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截至2023年底,国家老年大学依托开放大学体系已经成立42家省级分部。

《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发展目标。根据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2021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中仅有2.3%参加了线上或线下的老年大学(学校)(中国老龄协会,2024)。根据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的数据,2019年末全国共有老年大学(学校)76296所,在校学员1088.2万人,远程教育学校6345所,远程教育教学点36445个,远程教育注册学员387.4万人(刁海峰,2021),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未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5388万人,以此推算,参与线上或线下老年教育的老年人比例约为5.8%。考虑到老年大学(学校)中有大量不满60岁的退休学员,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中线上或线下老年教育的实际参与率与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基本吻合。

然而,仅看老年大学(学校)参与率和远程教育注册率明显低估了老年人的学习情况,很多没有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和未注册远程教育的老年人实际上也在利用可获得的文化教育资源参与各种学习。出于参与方便、价格实惠等方面的考虑,大部分老年人主要通过参加基层社区活动中心等举办的文化教育活动满足精神文化需求,但目前我国大部分社区的老年文化教育发展还比较薄弱(李晶,2022)。阅读是老年人自主学习的重要方式,政府为此做出了积极的努力。自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倡导全民阅读”以来,全国老龄办牵头开展向全国老年人推荐优秀出版物的活动以及组织各类主题阅读活动;2024年10月民政部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老年阅读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基本阅读权益。根据《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基本数据公报》,2021年,我国94.3%的老年人参加了不同类型的日常休闲活动,其中参与率最高的是看电视/听广播(88.6%),读书看报则位居第四(23.9%)。

总体来看,我国老年学习服务供给存在总量不足、结构失衡等问题。一方面,老年教育供给不充分不均衡问题较为突出,扩大老年教育供给也因此被认为是老年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另一方面,面向老年群体的文化教育服务仍较薄弱,其重要性和基础作用尚未被充分认识。因此,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并不意味着数量上的简单扩充,在原有结构下扩大增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供给不足问题,构建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的老年学习服务体系才是扩大供给的前提。

老年学习服务体系的基本构成

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是社会政策的核心特征和基本理念,老年学习服务体系是一种基于老年学习者需求而建立的制度安排。我国有学者将老年群体的学习需求划分为基础性和发展性两个维度(傅蕾等,2023),或将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积极老龄观三支柱(健康、参与、保障/安全)作为老年人学习需求的3个主题(许竞、李雅慧,2017),还有学者基于经验调查将老年人的学习需求划分为实用需求、健康需求、参与需求3类(张仁杰、马丽华,2020)。基于当前我国老年教育发展状况和老龄社会背景下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我国应建构由政府主导的基础老年教育和多主体共担的发展性学习服务共同构成的老年学习服务体系。

基础老年教育可类比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制性教育制度。所谓“义务”是指家庭使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就学的义务、国家设立学校保障国民享受教育资源的义务,以及个人的学习义务。学习义务即学习责任。如前文所述,在学习型社会中,学习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如老年人参与健康学习是个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基础老年教育主要由国家承担。不同于国民教育体系中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基础老年教育是非强制性的,但国家有义务积极引导并创造条件,同时个人、家庭和社会应形成主动意识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老龄社会背景下,健康教育是老年教育最为基础的内容。根据我国社会环境和老年群体特点,权益维护也是基础老年教育应重视的内容,其具体包括维护自身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婚姻自主等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以及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所需的必要能力,如基本的数字素养和应用技能。例如,香港长者学苑就将健康和理财设为必修课,其次才是根据本社区特点、老年人兴趣和现有资源开展的其他课程和活动。此外,生命教育也应是基础老年教育的必要内容。在现代社会技术理性和管理主义的双重主导下,教育发展呈现出显著的工具化特征,老年教育不可避免会受到影响。老年教育应还原到人作为生命体本身的立场,回归“育人”的本质(吴遵民等,2022)。老年教育要将促进人的发展视为目的,而不应仅仅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开发老年人力资源的手段。老年教育的最根本目的是帮助老年人认识自己和世界,并从中寻获价值感和意义感。

我国老年学习服务体系的另一组成部分是由多主体共担的发展性学习服务,这也是一直以来广泛开展的老年教育的主要内容,集中于满足老年人的发展性学习需求。其中,公益性老年教育和学习服务更重视老年学习者的普遍性需求,而市场化的老年教育和学习服务则更加重视老年学习者的个性化需求。相较于基础老年教育,目前对于发展性老年教育的研究比较丰富,因此本文将讨论的重点放在基础老年教育部分。

老年学习服务体系的建构策略

针对我国老年教育的历史传统和供给现状,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本文提出以下5点建构中国特色老年学习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是促进老年教育跨部门和领域的深度有机融合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养老服务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机构成。虽然在终身教育理念统领下我国老年教育在组织管理、参与范围等方面呈现出融合发展的特征和趋势,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各自为政、体制不顺等问题。不少学者就完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提出建议,如建立党政牵头的部门协作机制(杜鹏、吴赐霖,2022)。虽然党政领导下的部门协作机制有利于发挥各部门优势,从而更有效地整合各类教育和学习资源,但其仍然是一种形式共存但壁垒分明的机械融合模式。本文提出创建老年学习服务体系,是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促进老年教育与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进行跨部门、跨领域深度有机融合。以老年教育与基本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为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5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为全体老年人提供“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并提出“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本文认为,应适时将基础老年教育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框架当中,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增设学习服务内容。同样,也应将健康教育等基础老年教育内容纳入健康中国、教育强国等重要国家战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当中。

二是优先发展基础老年教育从世界范围看,虽然第三年龄大学数量显著增长,但其增速远远跟不上人口快速老龄化的进程,教育供给难以有效匹配学习需求(欧阳忠明等,2018)。相对于学习需求的开放性,教育供给因需要一定的载体、组织和成本而必然是有限的。现阶段应优先发展基础老年教育,同时逐步推进多主体共担的发展性学习服务。基础老年教育应提供个人和国家最迫切需要、最符合社会共同利益的学习内容。当前我国的基础老年教育应包含健康教育、权益维护、生命教育等内容。我国老年大学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康养娱乐为主的办学目标和课程体系。未来老年大学须加快转型升级,从“娱乐型”转向“赋能型”(吴玉韶,2022),更加注重基础老年教育课程建设,发挥老年大学的专业优势和引导作用。在由多主体共担的老年学习服务中,应鼓励各级各类老年教育和培训机构开设基础老年教育相关课程,并将基础老年教育的主要理念融入整个教学管理和课程体系当中。

三是推动老年文化教育产业发展我国老年大学传统上以公办为主,这是造成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老龄产业推进和银发经济壮大,近年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教育机构快速增多,老年人学习有了更加多样的选择。新近研究显示,并非所有老年大学(学校)的教学资源都存在供不应求的现象,只有教学设施、师资水平等都较好的课程才存在比较突出的“一座难求”现象(王卫东,2024)。民办老年大学和中老年教育培训机构凭借其对市场需求的敏锐洞察和精准识别,一方面更加积极地向基层延伸服务,另一方面通过打造个性化服务吸引中高端用户。随着老年人口规模持续扩大,中国经济发展出现“银发化”转型(吴玉韶、李昊臻,2024),市场在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还会继续扩大。然而,当前民办老年教育机构在注册审批、办学场所、资金筹集、师资培训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阻滞因素。未来应统筹规划公办和民办老年教育和学习服务,推动老年文化教育产业协调有序发展。

四是提高老年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老年学习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的组成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亦是开展老年教育、提供老年学习服务的重要载体。应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体育设施的为老服务能力,帮助城乡老年居民充分利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等参加公共文化活动、得到科学健身指导、参与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等。应重视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改造,提高老年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学习权益。社区是提供老年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平台。调查显示,老年人对社区层面的文化教育需求最大,办好家门口的老年大学(学校)是老年人的最盼(张雪,2022;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职教集团课题组,2017)。应促进社区充分发挥其在资源整合、代际共融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满足老年群体的多种学习需求,建设适宜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全人群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区。

五是创造友善学习环境人类社会正从信息时代进入智能时代,不断增加的不确定性使得终身学习成为常态,同时也推动了从以教育者为中心到以学习者为中心的范式转移。在老年教育和学习领域,自主学习、互助学习、体验式学习等新型学习模式正在兴起,大量老年人特别是低龄老年人已经习惯并擅长通过网络开放平台获取所需要的学习资源。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5年1月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明确提出到2035年“学习型社会全面形成”的目标,以及“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未来应更加重视人们的自主式、协作式和体验式等各类学习需求,建立完善公民学习服务体系,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创造友善学习环境。

中国老年教育在过去40多年里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其历史传统也是造成当前老年教育供需紧张、体制不顺等问题的内在原因。本文立足中国现实,对老年教育、老年学习、老年人学习需求和学习责任等基础概念进行梳理和阐释,并以此分析当前我国老年教育制度和服务供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建构由政府主导的基础老年教育和多主体共担的发展性学习服务共同构成的老年学习服务体系,认为现阶段应优先发展个人和国家最迫切需要、最符合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老年教育。我国将于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未来10年是妥善应对这一巨大挑战的关键准备期,建构更加公平高效的老年教育制度和学习服务体系是重要且紧迫的任务。本文提出的创新建立老年学习服务体系的论旨以及实践策略,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助力破解老年教育领域多年存在的结构失衡和供给不足问题,推动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的社会进步和现代化发展。